停车位“不能”停车?城管部门这样提醒
明明是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电瓶车,
为什么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近日,新成路街道城管中队
对一家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
且拒不完成整改的企业
作出行政处罚。详见↓
日前,新成路街道城管中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接到新成路迎宾路周边商户反映,有几十辆未上牌电瓶车将道路停车位占满,给市民正常停车造成不便。
据了解,违规停放电瓶车的是一家外送企业,该企业近期为外卖员统一更换了一批电动车,准备去车管所上牌。企业负责人表示,该停车位就是停非机动车的,因此暂时将它们停放在这里。
未上路的无牌电动车这样大规模停放是否合法?城管部门针对此事开展专题研讨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具备交通工具这一本质属性,可视为物品。由于停车位所在区域属于城市道路范围,因此该企业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对此,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搬离电动车。
虽然城管部门多次督促和复查,但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现场依旧有30多辆电动车未搬离。当事人称由于需要在交警部门备案,一时无法完成上牌,且找不到场地存放,只能继续将电动车停放在这里。
7月初,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自由裁量基准,新成路街道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后经复查,这批电动车已被全部搬离,附近商户、居民的停车问题得到了改善。
针对类似问题,城管部门温馨提醒,企业添置新电动车时需考虑到上牌期限,并在购买后十五日内完成上牌。同时可采取分批购置等方式,提前规划好停放场地,以减少对公共停车资源的占用。